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大〔2025〕377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共管理学院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的推免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细则所称推荐,是指学院按照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即为推免生。
第四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推荐。注重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突出创新潜质和专业素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育、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的相关领导、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学院推免相关工作,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评、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报送推荐材料等。
第六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奇数。专家审核小组与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保持相互独立,成员不能互兼。专家审核小组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鉴定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材料,排除抄袭、造假、冒名、挂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勇担时代使命,能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之中,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身心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能够胜任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优秀。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前三年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程,所修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的80%,无不及格记录,所有课程成绩均以首考成绩为准,校推免工作启动时,课程有缓考的,按0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原则上应在同培养方案专业前15%以内(不含性质为第二、第三课堂、通识选修、短学期的课程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平台课程)。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专业素养、科研潜质和发展潜力。
(四)外语水平优秀,通过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五)境内外高校交换学习经历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在总成绩单中显示,但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
第八条 推免综合成绩评价方法。
对于满足推荐基本条件的推免对象,学院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制定推免综合成绩评价办法。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两部分相加组成,总分上限为6分。综合成绩同分情况按以下条件顺序决定位次(1)科研成果级别高者优先;(2)竞赛成果级别高者优先。所有参加推免遴选的学生均需参加学生所在培养方案专业的综合成绩排名。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一)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指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不含性质为第二课堂、第三课堂、通识选修、短学期的课程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平台课程),所有课程成绩均以首考成绩为准,且无不及格课程记录,总分上限为5分。
(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包括科研成果、科技竞赛获奖、体育竞赛获奖、艺术竞赛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社会服务、学生组织任职履历、学生荣誉称号等素质项目。素质评价成绩为各类素质加分之和,总分上限为1分。学生在同一类目中有多项加分时,仅取最高项,不累计。加分项认定截止日期以具体工作通知为准。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刊物、赛事,从严审核认定。
1.科研成果。以独立或第一作者且以浙江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校认定的二级以上期刊发表与学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加分上限为1分。其中一级A加1分,一级B加0.8分,二级A加0.5分,二级B加0.3分,有多篇成果的论文,就高只认定一项。
2.科技竞赛获奖。代表浙江财经大学参加《浙江财经大学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新创业类竞赛或本科生学科竞赛,国 A级获得三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奖项,国 B、省 A级获得二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奖项,可获得加分资格;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奖团队,自然排名前三的我校在籍本科生,可获得加分资格;“挑战杯”专项赛赋分赛事范围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科竞赛获奖团队,队员必须全部为我校在籍本科生,团队自然排名前三的队员,可获得加分资格。加分上限为 1分,加分分值见附件 1。赋分赛事范围以学校下发的《浙江财经大学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中国 A、国 B、省 A赛事清单为准,不在清单内的赛事不予赋分。
3.体育竞赛获奖。在重大体育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加分上限为1分。不同赛事级别、获奖等级赋分分值见附件2。
4.艺术竞赛获奖。在重大艺术类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加分上限为0.8分。不同赛事级别、获奖等级赋分分值见附件3。
5.参军入伍服兵役。对于本科阶段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思想、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圆满履行兵役义务者,加分为0.1分;在服役期间荣获嘉奖、“四有”优秀士兵嘉奖加分为0.2分;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加分为0.5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招生报名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
6.社会服务,包含志愿服务、国际组织实习。本科期间累计志愿服务小时数≥300小时(以“志愿汇”平台数据为准,不与“优秀青年志愿者”重复加分)或者在学校认定的国际组织(以外交部国际和地区组织专栏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的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名单信息为准,实习期间有具体的实习岗位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实习四周以上的学生可加 0.1分。
7.学生组织任职履职。校院两级团委和相关部门正式聘任的学生干部,原则上担任一个学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按以下标准加分:校院团委学生副书记、校院学生会(自管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学生部门(含艺术团、园区)主要负责人,加 0.2分;校院团委(学生会、自管会)部门负责人、校级其他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加 0.1分。
8.学生荣誉称号。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生荣誉称号的,按照以下标准加分:浙江青年五四奖章,浙江省向上向善好青年,省高校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获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级特别推荐资格,加 0.3分;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勤工助学之星,加 0.2分;参加微党课、思政微课比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可加分,其中一等奖加 0.2分,二、三等奖加0.1分。其他省级及以上荣誉须经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加分,加分上限为 0.3分。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及最新文件精神确定各专业推免生名额分配数。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集体决定。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条 学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推荐工作开始前,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并面向本学院应届毕业生在学院相关网站公布实施细则和推荐名额。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至学院教学办。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推免申请及加分认定的获奖证书等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应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在确认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后不擅自放弃,如擅自放弃,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召开推免工作专家审核小组会议,对申报学生的材料和总成绩排名,依据学院推免生遴选条件进行审议。根据学校分配的推免名额,按照同培养方案专业的综合成绩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同时按实际推荐名额1:0.5比例上报候补名单,以申报学生的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候补名单。学院将拟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3天。拟推荐名单公示内容须包含学生姓名、专业、综合成绩、综合素质加分项及分值。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学院负责解释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须书面记录并归档。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推荐意见和《浙江财经大学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院可以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并全程录音录像。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每位成员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成果不得纳入加分项。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和各级纪律处分者;
(二)未能按时毕业,或未能按时取得学位者;
(三)已被接收单位录取,再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者;
(四)申请国(境)外研究生者;
(五)经查实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学院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立即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处理,有弄虚作假,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已入学的,取消学籍,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院将进行严肃处理;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院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纪委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院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学院推免工作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所在学院纪委反映举报。应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推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学院,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要求,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是本学院推免工作的责任主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院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拟推免名单、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事项均须纳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附件1
科技竞赛加分项目及分值
竞赛名称 |
加分分值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赛) |
1.0 |
0.8 |
0.6 |
-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赛) |
0.4 |
0.3 |
0.2 |
-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赛) |
1.0 |
0.8 |
0.6 |
-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省赛) |
0.4 |
0.3 |
0.2 |
- |
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国赛) |
0.6 |
0.4 |
0.3 |
- |
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省赛) |
0.3 |
0.2 |
0.1 |
- |
浙江省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意大赛 |
0.3 |
0.2 |
0.1 |
- |
竞赛名称/类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 |
1.0 |
1.0 |
0.8 |
0.6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赛) |
0.4 |
0.3 |
0.2 |
-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专项赛 |
0.6 |
0.5 |
0.4 |
0.3 |
其他国家级A类 |
0.6 |
0.4 |
0.3 |
0.1 |
其他国家级B类/省级A类 |
0.3 |
0.2 |
0.1 |
- |
备注:(1)团队自然排名前三的成员可加分,排名第一乘以系数 1,第二乘以系数 0.8,第三乘以系数 0.6;(2)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就高,不同项目不累计加分。 |
附件2
体育竞赛加分项目及分值
序号 |
项目名称 |
比赛成绩 |
加分分值 |
其他 |
1 |
奥运会、亚运会 |
参赛 |
1 |
代表中国 |
2 |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大学生锦标赛 |
前八名 |
1 |
3 |
全国运动会(成人组且不包括群众组)/全国锦标赛(联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 |
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八名主力队员 |
0.8 |
经学校批准同意代表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队 |
4 |
全国各单项大学生锦标赛、省运会、省锦标赛(奥运会项目) |
单项冠军,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
0.8 |
经学校批准同意代表浙江财经大学 |
5 |
单项前六,集体项目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
0.6 |
6 |
全国各单项大学生锦标赛、省运会、省锦标赛(非奥运会项目) |
单项冠军,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
0.4 |
7 |
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和浙江省大学生单项锦标赛(普通生组) |
单项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
0.4 |
8 |
单项亚军,集体项目第四名的主力队员 |
0.3 |
9 |
单项季军,集体项目第五名主力队员 |
0.2 |
10 |
单项第四,集体项目第六、七的主力队员 |
0.1 |
11 |
单项前六,集体项目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
0.05 |
备注:(1)上述集体项目指篮球(5人制)、排球(硬排6人制)、足球(11人制),其他都按单项计算;(2)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就高,不同项目不累计加分。 |